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的ISO 9001:2015和ISO 14001:2015标准,已于2015年9月15日发布并实施,相应的新版国家标准也即将发布。依据国家认监委(CNCA)、国家认可委(CNAS)和荷兰皇家认可委员会(RvA)的相关要求,为做好质量管理体系(QMS)、环境管理体系(EMS)认证客户依据新版认证标准的认证和换版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QMS、EMS依据新版标准的认证实施,包括依据新版标准的申请认证,以及持有旧版认证证书客户的认证转换。
注1:本通知中的新版标准,是指新版国家标准发布前的新版国际认证标准(ISO9001:2015及ISO14001:2015);在新版国家标准发布后,新版国际标准和新版国家标准;旧版标准指GB/T19001-2008/ISO9001:2008及GB/T24001-2004 /ISO14001:2004。
注2:本通知中的认证标准换版指新版认证标准代替旧版认证标准。
注3:本通知中的新版认证证书指依据新版认证标准颁发的认证证书,旧版认证证书指依据旧版认证标准颁发的认证证书。
二、时间安排
1.自本通知发布实施之日起,华信技术检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公司)开始接受客户依据新版认证标准的认证申请或认证转换申请。
2.初次认证和再认证客户
(1)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客户可自愿选择按照旧版认证标准或者新版认证标准申请QMS、EMS认证;
(2)自2018年1月1日起,不再接受依据旧版认证标准的QMS、EMS认证申请;自2018年5月1日起,不再安排依据旧版认证标准的QMS、EMS初审和再认证审核;
(3)自2018年9月15日起,不再依据旧版认证标准颁发QMS、EMS认证证书。
3.已获得QMS、EMS旧版认证证书的客户
(1)已按旧版认证标准颁发的QMS、EMS认证证书,应在2018年9月15日前按新版认证标准转换完毕;
(2)自2018年8月1日起,不再安排依据旧版认证标准的监督审核;
(3)自2018年9月16日起,未完成转换的旧版QMS、EMS认证证书将自动失效。
三、工作安排
1. 转换方式
获证客户可结合监督审核、再认证审核进行认证转换。当客户需要时,也可通过专项审核方式进行认证转换。通过专项审核方式进行认证转换的,每个认证制度(QMS或EMS)的标准换版安排2人天现场审核,并按2人天收取费用(不含交通食宿费,交通食宿费用由受审核方承担)。
2. 转换准备
获证客户应对本单位质量、环境管理体系的认证/转换工作进行策划、准备、实施,识别新版标准中的新增、变化内容对其管理体系的影响,对管理体系文件进行必要的评审、修订,并对其管理体系进行调整,确保符合新版标准的要求。
此外,获证客户在接受认证转换审核前还应完成以下工作:
(1)开展新版认证标准培训及内审员转换培训,以及实施过程方法(含风险管理)培训;
(2)识别新版认证标准与旧版认证标准要求的差异,对管理体系进行必要调整并予实施;
(3)按新版认证标准实施内审和管理评审验证,以确保符合新版标准的要求。
3. 申请
(1) 依据新版认证标准申请初次认证/再认证的客户,请按照初次认证/再认证程序,签订认证合同。
(2) 已获得华信公司QMS、EMS旧版认证证书的客户,当结合监督审核或专项审核实施认证转换时,确定转换方式后,请即填报《依据新版认证标准QMS、EMS 认证转换申请表》(见附件)提出书面转换申请,便于贵我双方早作安排;
4. 转换审核
除例行审核要求外,针对转换审核,将:
a)在新版国家认证标准正式发布前,按新版国际认证标准实施认证,审核标准为ISO9001:2015(QMS)、ISO14001:2015(EMS);在新版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后,审核标准为新版国际认证标准和新版国家认证标准。
b)实施文件审核。
c)将关注管理体系的符合性、有效性和绩效、过程方法和风险管理的实施情况,生命周期观点的体现等,确认客户是否符合新版标准要求。对达不到新版认证标准要求的客户,提出整改要求,并确保验证合格。
5. 认证证书
(1)经现场审核确认客户质量、环境管理体系已符合新版认证标准要求,经认证决定后,对满足要求的客户颁发/换发认证证书。
(2)依据2008 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准和2004版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标准颁发的认证证书,在证书有效期内,客户通过依据新版认证标准的转版认证,我公司将在原证书的基础上为客户换发认证证书,证书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未按要求进行新版标准转换认证的旧版证书将在2018年9月15日自动失效。
(3)华信公司通过新版标准认可转换之前,颁发的新版认证证书将不带认可标识。
6. 关于新版国际标准与新版国家标准衔接的特殊说明
(1)在新版国际认证标准发布后至新版国家认证标准发布实施前的期间内,华信公司可接受依据新版国际认证标准的认证申请及认证转换申请;新版国家认证标准发布实施后,可接受依据新版国家认证标准和新版国际认证标准的认证申请及认证转换申请。
(2)依据新版国际认证标准颁发的认证证书,在新版国家认证标准发布实施后,应依据新版国家认证标准对认证过程进行复核,确保在整个认证过程中对新版国家认证标准要求理解实施准确到位,对符合新版国家认证标准要求的,在第一次监督后换发认证依据标准为新版国家认证标准和新版国际认证标准的认证证书;对不符合新版国家认证标准要求的,将做出暂停或撤销处理。
监督审核或专项审核实施依据新版标准QMS、EMS 认证转换申请表.doc